土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
高邮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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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18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土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
事项类型 行政裁决 基本编码 000915002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10840144269930400091500200001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一)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二)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三)在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过程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对争议的土地进行实地调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现场。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部门派人协助调查。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高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10840144269930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江苏省高邮市海潮东路997号 高邮市政务服务中心 三楼E区工程规划阶段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一)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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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书面申请书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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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1 调解书送达 0工作日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并同时报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2 副本送达 1工作日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规定: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
3 受理环节 0工作日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三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的申请,国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18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的,经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第三十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的,经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三十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其他 审批结果名称 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2、《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第五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514-84661507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4-84688110
办理地点
  • 江苏省高邮市海潮东路997号 高邮市政务服务中心 三楼E区工程规划阶段综合窗口
咨询方式
  • 0514-84661507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4-84688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