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64114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108401442699304000164114000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高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10840144269930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高邮市海潮东路997号 高邮市政务服务中心 三楼E区工程规划阶段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前款所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三)集材道、运材道;(四)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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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法人证明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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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2 |
使用林地书面请示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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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3 |
使用林地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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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3份 | 必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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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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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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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 | 0工作日 |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 0 |
2 | 决定 | 0.5工作日 | 对许可决定(批复)进行核准 | 0 |
3 | 审核 | 0.5工作日 | 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和《复制管理办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内容审查。 | 0 |
4 | 受理 | 0工作日 |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3、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 0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999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项目占用林地审批 |
审批结果样本 | 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项目占用林地审批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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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二条: 在林地上修筑下列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超出标准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三)集材道、运材道、防火巡护道、森林步道; (四)林业科研、科普教育设施;(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七)其他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14-84661507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4-84688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