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1500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108401442699304000115001000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第十九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三)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高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10840144269930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高邮市海潮东路997号 高邮市政务服务中心 三楼E区工程规划阶段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1、申请人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并接受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询问(如有特殊情况,应根据具体情况补充相关材料); 2、申请事项在本备案与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职责范围内; 3、申请材料应当齐全,符合要求,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4、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5、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6、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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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单位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单位)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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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土地转让协议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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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5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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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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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5 |
经规划核准的总平面图或者审定方案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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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税费缴纳凭证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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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7 |
转让方的不动产权证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证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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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8 |
土地价值确认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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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园区管理部门(管委会或所属街道办事处)同意转让的意见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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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双方)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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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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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 | 0工作日 | 0 | 0 |
2 | 决定 | 1工作日 | 0 | 0 |
3 | 审核 | 0工作日 | 0 | 0 |
4 | 受理 | 0工作日 | 0 | 0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不动产登记证书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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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电话:0514-84661507 信件:高邮市文游中路202号高邮市政务服务中心,邮编225600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4-84688110 |